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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程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发布日期:2018-03-02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政联席会议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条 院长办公会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把师生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会议讨论作为重大决策法定程序,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的议事范围是:

(一)拟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上级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方案。

(二)贯彻落实党委关于学校办学定位、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决议、决定的实施方案。

(三)研究拟订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院长工作报告和向上级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

(四)研究拟订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及校园建设和社会服务等规划;研究制订教学、科研、人事等改革方案;制定和实施教学和科研计划,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和科研成果。

(五)制定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和学生工作等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师生员工的奖惩。

(六)讨论决定筹措经费、吸纳资源、产学研合作等重要事项;拟订和实施年度财务预算,落实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及重大投资项目,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研究处理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院合法权益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决定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学生工作等具体事项,部署、协调全校性的行政工作,听取院系部门、及挂靠单位的重要工作汇报。

(八)讨论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团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九)讨论决定并组织实施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交流与合作。

(十)研究处理按规定由院长办公会负责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主持,院长因特殊情况不能参会时由院长委托的院领导主持。院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由分管院领导提出,院办收集汇总,提前交院长与党委书记会商后确定。

第五条 凡提交院长办公会的议题,分管院领导必须责成相关职能部门事先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在形成比较成熟的方案、意见或建议后,向会议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方案、意见或建议。

第六条 对于学院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七条 除因工作需要临时召集会议外,每次院长办公会的议题及相关书面材料,须提前1-2天送交到与会人员手中,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八条 凡分管院领导职权范围内可以决定或协调解决的事项,一般不提交院长办公会。

第九条 对重要学术事项,在院长办公会决策之前,应提交校内有关学术机构审议或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在院长办公会决策之前,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第十一条 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在院长办公会决策之前,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确需临时增加议题的,应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十三条 除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外,院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双周三上午召开一次,需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的与会人员包括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出席人员为全体院领导,列席人员为学院办公室主任。院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院领导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研究的议题涉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必要时会议主持人可根据提出议题的分管院领导的提议,确定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参加相关议题的讨论。

第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的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等相关会务工作由院办负责。

第五章  会议决议

第十七条 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院长办公会的议事程序为: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院领导就议题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决策建议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归纳集中,形成会议决议。

第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讨论重要问题时,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会议决定,以表示同意人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如对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必要时提交党委常委会决定。

第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的决议,由院办整理出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签发后,印发给全体院领导。对于具体问题作出的决议,院长办公室将相关决议的通知送达相关部门、单位。

第二十条 院长办公会决议一旦形成,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出席会议的人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在下一次会议上重申,也可以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必须坚决执行,不得在会议之外发表与决议不同的意见,违者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院长办公会的议决事项,如有异议,可进行复议。如提出复议,必须有1名出席院长办公会的人员动议,并在会前征得半数以上应出席会议人员的同意,方可复议。

第二十二条 凡是应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后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通过。

第六章  落实督办

第二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形成的决议,各分管院领导根据分工负责的原则予以落实。明确由牵头部门负责并由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参与执行的,参与执行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工作,牵头部门应及时将执行情况报告分管院领导。

第二十四条 对因故未出席会议的人员,会后可由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有关院领导、委派院办主任向其转告本次会议重要事项的议事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五条 在院长办公会决议的执行过程中,如遇紧急情况确实必须临时调整原决议的,可由院长征求有关院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院长办公会上通报。

第二十六条 院长办公室协助各分管院领导负责会议决议的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院长报告。

第二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的决议事项,根据《江苏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适合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第七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八条 对有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会议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与会人员应从时间和精力上保证会议的顺利进行。对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的人员,须向主持人请假,对议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请其他与会人员代为转达。

第三十条 与会人员对会议讨论情况和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必须严格保密,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泄露。违者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第三十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院长办公会记录纸质文档和会议纪要纸质、电子文档均应整理归档,并作永久保管。

 

 

机械工程学院党委

机械工程学院

2017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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