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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程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8-03-02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号)、《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苏委教〔20139号))和《江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江大委发〔201717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民主管理工作的主要形式,是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补充,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对本学院工作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是学院事务公开的基本载体。

第三条 学院建立和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落实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评议监督权等民主权利,实行组委与N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教职工的利益关系。团结和动员教职工为完成学校各项任务、创建和谐校园、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学院党委定期研究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协调解决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学院行政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学院行政领导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院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学院贯彻执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和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的实施办法。审议通过学院内部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考核及奖惩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三)评议监督权。审议决定本学院集体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民主评议和监督学院领导干部,根据学校的有关部署,参与干部考核,参与民主推荐行政领导干部的人选。

(四)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院长要定期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八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大会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学院教职工,均可当选为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系、中心、研究等为选举单位按教职工总数40%左右的比例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选举工作在党支部主持和分工会参与下,根据代表条件和分配的代表名额酝酿代表候选人名单,按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召开选举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具有正高职称的人员以及本单位党政领导、分工会和分团委负责人应提名为代表候选人;一线教职工代表占代表总数的比例不少于80%;本单位选举产生的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为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同届教职工代表大会一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撤免、更换本单位的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可以按程序撤免: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处理;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或因严重失职失去选举单位教职工信任,经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调离学院或与学校终止聘任聘用合同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停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被学校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停止。出现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缺额,需报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同意后,选举单位可根据代表缺额按照有关程序补选代表。

第十二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按系(室、所)为单位组成代表小组,每个代表小组推选组长1名,主持代表小组活动。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机构,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所规定的代表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审查结果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向全体代表报告。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不是代表的学院党政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学科带头人、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离退休人员,以及担任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教职工作为列席人员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和列席人员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政治坚定,作风端正,办事公道,具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能力,能密切联系教职工,在教职工中具有较高的威信。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有权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并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询问、检查与督促;有权向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有权对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下列义务: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办事公正,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自觉接受教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作为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执行委员会以7-15人为宜。其中,一线教职工应不少于80%;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应占多数;应有民主党派或无党派代表人士;单位党政有关负责人、工会负责人、教授委员会负责人应提名为执行委员会人选。

第十九条学院教代会和教职工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由学院分工会征求代表和教职工的意见,并与院行政领导协商,经分党委(党总支)同意后,提请代表会议或教职工大会通过。

第二十条学院党政有关负责人、工会负责人、教授委员会负责人应提名为主席团人选,党组织负责人一般提名为主席团执行主席人选。行政负责人要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单位的发展规划、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奖金分配方案、重大经济活动和管理规章等,要充分听取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事项应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听取意见和建议,或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参与调研和讨论。

第二十一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任期与本单位党组织任期相同。学校工会与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做好相关业务的指导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学院党政有关负责人、工会负责人、教授委员会负责人应提名为主席团人选,党组织负责人一般提名为主席团执行主席人选。单位行政负责人要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单位的发展规划、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奖金分配方案、重大经济活动和管理规章等,要充分听取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事项应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听取意见和建议,或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参与调研和讨论。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院分工会为学院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院分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议程和大会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大会闭会期间,协同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各代表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代表教职工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决策,推进学院的民主管理。

(四)表达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利益,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来信、来访和申诉。

(五)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六)遇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协同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与学校有关部门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七)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属于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机械工程学院党委

201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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